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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应全与被执行人李双林、李小花、米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全,李双林,李小花,米生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373号申请执行人陈应全,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双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小花,女,汉族被执行人米生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应全与被执行人李双林、李小花、米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李双林、李小花、米生发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应全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该款从2013年8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财产不能及时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373号案件的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王建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