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与汪旭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汪旭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418号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新建街世纪家园4幢1单元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32334027XG。负责人:邱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高富,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春,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汪旭琴,女,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诉被告汪���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思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立机妹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