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美荣诉被告龙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荣,龙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776号原告徐美荣,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李再福,吉林省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地址龙江县龙江镇。法定代表人石洪秀,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刘玉龙,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卢少伟,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该院副院长。原告徐美荣诉被告龙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美荣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3元减半收取2,786.50元,由原告徐美荣负担。审 判 长 郝景武人民陪审员 姜 虹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