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5民初5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宝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宝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967号原告:宁波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63893236F),住象山县丹东街道阳明花园。法定代表人:吴雷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炳,宁波市振兴法律服务费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宝成,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宁波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宝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宁波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郑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