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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振琦、刘龙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琦,刘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915号申请执行人:张振琦,男,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龙龙,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振琦与被执行人刘龙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即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