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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文荣、邹彩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荣,邹彩云,蔡云祥,蒋玉明,蔡攀攀,邹君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8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文荣,男,1967年1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邹彩云,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蔡云祥,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蒋玉明,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蔡攀攀,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邹君丽,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5612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文荣与被执行人邹彩云、蔡云祥、蒋玉明、蔡攀攀、邹君丽(2017)浙1081执4833号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邹彩云、蔡云祥、蒋玉明、蔡攀攀、邹君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彩云、蔡云祥、蒋玉明、蔡攀攀、邹君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彩云、蔡云祥、蒋玉明、蔡攀攀、邹君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蔡云祥、蔡攀攀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蔡攀攀在温岭市昌泰工具有限公司享有的100%股权(出资额为10万元)。二、冻结被执行人蔡云祥、蔡攀攀在台州好帮手工具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蔡云祥出资额:5万人民币,股权占有:50%;蔡攀攀出资额:5万人民币、股权占有:50%)。三、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佳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