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徐守义、张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守义,张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守义,男,汉族,1951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铁军,男,汉族,1971年6月3日,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昱森,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守义与被上诉人张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守义于2017年4月11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豫1402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徐守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徐守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处分诉权,不损��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守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徐守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利民审 判 员 李念武代理审判员 宋德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