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7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明志与李庆岭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明志,李庆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宋明志被执行人:李庆岭本院在执行宋明志申请执行李庆岭侵权纠纷一案中,宋明志向本院申请撤回(2017)鲁1427执恢170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希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