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7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鸿勋与武汉鼎康瑞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鸿勋,武汉鼎康瑞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017号原告:王鸿勋,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武汉鼎康瑞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科技大厦18层5室。法定代表人:程云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鸿勋与被告武汉鼎康瑞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鸿勋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鸿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鸿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鸿勋负担。审 判 长 金华英人民陪审员 周晓琴人民陪审员 应萌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秋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