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二龙山信用社诉林天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龙山信用社,林天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2479号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龙山信用社。代表人:刘朋,该信用社主任。被告:林天海,男,汉族,农民。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龙山信用社诉被告林天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龙山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荣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