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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苏某甲、苏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苏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苏某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乙、苏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但其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田某��、郑某某自愿为二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保证二被执行人私下将案件款偿还完毕,并保证在二被执行人逾期三日内将二被执行人带至本院。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苏某乙、苏某甲承担,待兑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