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阴海俊、阴立德、董增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阴海俊,阴立德,董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山 西 省 介 休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781执恢18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三贤大道。 法人代表:任志坚。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阴海俊。 被执行人:阴立德。 被执行人:董增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介休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介证执字第121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阴海俊,阴立德,董增荣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阴海俊,阴立德,董增荣的银行存款338261.18元(其中本金300000元,利息33861.18{截止2017年7月18日},执行费4400元)。或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 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润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