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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蓝某健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蓝某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390号罪犯蓝某健,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某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13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蓝某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蓝某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蓝某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蓝某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