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14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连仲、三河市斯宝隆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连仲,三河市斯宝隆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4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连仲,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三河市斯宝隆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复兴庄东侧。法定代表人蒋宝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连仲与被执行人三河市斯宝隆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三执字第148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三河市斯宝隆金属��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开发区东侧【土地证号:三国用(2011)第0**号,面积19.64亩;三国用(2011)第005号,面积19亩,共计38.64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申请执行人周连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三河市斯宝隆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侧【土地证号:三国用(2011)第0**号,面积19.64亩;三国用(2011)第005号,面积19亩,共计38.64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周福宽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