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孙敏与陆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敏,陆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7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敏,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纯,男,1971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长春市朝阳区。上诉人孙敏与被上诉人陆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4民初1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敏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刘晓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鹤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