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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何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何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310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立丕,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金,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7元,减半收取488.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48.5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柳青人民陪审员  何金玉人民陪审员  言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