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覃瑛申请执行焦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瑛,焦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257号申请执行人:覃瑛。被执行人:焦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覃瑛申请执行焦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等18000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已被冻结;无商品房购买登记记录;无车辆购买登记记录;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等其他财产。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明的情况,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对尚未履行的借款18000元及利息等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 军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洪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