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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23民催5号申请人:李某某,住宝应县。申请人李某某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扬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宝应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号为1020005225640769,票面金额为5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 梅审判员 陈书文审判员 贾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