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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德和与杨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和,杨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1028号原告徐德和,男,1970年3月1日出生,铅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家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告杨海波,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铅山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企业高管,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和与被告杨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德和以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德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为287.5元,由原告徐德和负担。审判员  何前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