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仁亮与谢子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亮,谢子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562号原告:刘仁亮,男,1975年11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红,江西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子先,男,1973年5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原告刘仁亮与被告谢子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刘仁亮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因被告已还款,遂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谢子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仁亮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亮撤回对被告谢子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刘仁亮承担��审 判 员 邓宜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大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