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崔盛华与张芹、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盛华,张芹,赵兵,武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223号原告:崔盛华,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芹,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兵,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武雷,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崔盛华与被告张芹、赵兵、武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崔盛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盛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崔盛华负担。审判员 周彦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