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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崔盛华与张芹、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盛华,张芹,赵兵,武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223号原告:崔盛华,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芹,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兵,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武雷,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崔盛华与被告张芹、赵兵、武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崔盛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盛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崔盛华负担。审判员  周彦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