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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6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红珍、朱永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红珍,朱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财保22号申请人张红珍,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永强,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易县。申请人张红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永强所驾驶的津Q×××××号小轿车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5000元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认为,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朱永强所驾驶的津Q×××××号小轿车一辆,扣押期间不允许私自转让、窝藏、转移,由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张红珍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员  王惠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边若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