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爱玲、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玲,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张爱玲,女,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执行人:刘勇,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玲与被执行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勇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周景鹏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