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4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辉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初362号原告:重庆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光林,该公司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重庆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冯亚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刚,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辉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伍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芳,重庆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纬,重庆池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重庆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辉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89元,减半收取1344.50元,由原告重庆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庆华审判员 黄 飞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杰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