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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樊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樊奕,李东峰,安福唯冠油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执32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樊奕,女。被执行人李东峰,男。被执行人安福唯冠油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樊奕、李东峰、安福唯冠油压机械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樊奕、李东峰、安福唯冠油压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案款5276450.0元,承担执行费53782.25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樊奕;李东峰;安福唯冠油压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5执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书记员 :李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