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喜政与贺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政,贺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772号原告:张喜政,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霞,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晨,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原告张喜政与被告贺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喜政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喜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政撤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原告张喜政负担。审判员 曹明二O一七年七���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