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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喜政与贺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政,贺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772号原告:张喜政,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霞,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晨,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原告张喜政与被告贺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喜政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喜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政撤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原告张喜政负担。审判员  曹明二O一七年七���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