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沙立东、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立东,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2887号申请执行人:沙立东,男,回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98号颐宏大厦01单元1114号。法定代表人:范定胜,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塘路与葛万公路交口。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立东与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查询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已执行到位10万元并已发还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