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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邓某1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1,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民初745号原告:邓某1,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莫某,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邓某1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1到庭参加诉��,被告莫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1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到遂溪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邓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邓某3。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因性格、爱好习惯和工作原因导致感情生活长期无法交流,无法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被告有精神问题。综上所述,原告虽然与被告结婚多年,但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向法院起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邓某2、儿子邓某3由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均有原件核对):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3、出生医学证明两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邓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邓某3。4、常住人口登记卡三份,证明原告及女儿邓某2、邓某3的身份情况。5、遂溪县界炮镇同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莫某于2013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被告莫某没有答辩。被告莫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有:1、廉江市安铺镇茅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莫某去向不明;2、原、被告女儿邓某2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女儿邓某2的意见。3、被告莫某的户籍资料一份,证明被告莫某的身份情况。经开庭质证,被告莫某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邓某2,××××年××月××日在廉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邓某3。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邓某2,儿子邓某3由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本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并生育有两个子女,现在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被告离家出走而造成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原告的请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作为原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积极寻找被告,多作沟通,化解彼此的矛盾,共建幸福家庭。被告莫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应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邓某1与被告莫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小新人民陪审员  莫伟政人民陪审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鹏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