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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5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米勒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光辉机电设备销售中心、卢德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米勒焊接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市光辉机电设备销售中心,卢德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535号原告:上海米勒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宇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男。被告:长春市光辉机电设备销售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投资人:卢德新。被告:卢德新,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米勒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光辉机电设备销售中心、卢德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米勒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