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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韦明凡、李配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明凡,李配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1财保26号申请人:韦明凡,女,1949年10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申请人:李配琪,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申请人韦明凡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配琪名下的位于柳州市柳江区基隆综合区南环路250号房屋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2039700元。案外人黄洪、颜静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11栋23-9房屋(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柳州市西环路5号中山城市花园6区1A栋3单元房屋(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为申请人韦明凡作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a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配琪名下位于柳州市柳江区基隆综合区南环路250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毁损、隐匿,听候本院处理;二、查封黄洪、颜静名下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11栋23-9房屋(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毁损、隐匿,听候本院处理;三、查封黄洪名下位于柳州市西环路5号中山城市花园6区1A栋3单元房屋(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毁损、隐匿,听候本院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曾俊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