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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以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以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赣0724执108号申请人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水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蔡忠伟。被执行人钟以湾。本院于立案执行上犹农信社申请执行钟以湾借款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54449元,承担执行费716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4449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24执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泉审判员  黄泽槐审判员  袁 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