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淑芬、张富生等与刘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芬,张富生,刘涛,毕云在,天津丽云水会洗浴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964号原告:张淑芬,女,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富生,男,194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回族,伊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毕云在,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伊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天津丽云水会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贻东园29栋。法定代表人:杨永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丽云水会洗浴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芬、张富生与被告刘涛、毕云在、天津丽水会洗浴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芬、张富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涛、毕云在、天津丽水会洗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芬、张富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芬、张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60元,减半收取1238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桂华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