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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与艾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艾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9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住所地为鹰潭市四海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860002081G。负责人:罗贤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涂光跃,系银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晨曦,系银行部门经理。被告:艾鹰,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诉被告艾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以被告艾鹰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撤回对被告艾鹰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垫付),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庚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圳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