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91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董广亮与刘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广亮,刘志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218号原告:董广亮,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青龙律师。被告:刘志阳,男,汉族。董广亮与刘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董广亮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广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董广亮负担。审判员王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丁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