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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4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龙生与林孙康、林苗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生,林孙康,林苗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4573号原告:陈龙生,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孙康,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苗业,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龙生与被告林孙康、林苗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陈龙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龙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孝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梅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