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伊川县高山镇高山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南省伊川县奋进煤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川县高山镇高山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省伊川县奋进煤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085号原告伊川县高山镇高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高山镇高山村。负责人任党伟。委托代理人王春庭,男,汉族,1963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河南省伊川县奋进煤矿,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高山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171719765B。法定代表人宋彦昭。原告伊川县高山镇高山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河南省伊川县奋进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伊川县高山镇高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川县高山镇高山村村民委员会以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伊川县奋进煤矿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伊川县高山镇高山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伊川县高山镇高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东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壹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