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林祖与李天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祖,李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219号原告:高林祖,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天珍,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原告高林祖与被告李天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高林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林祖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增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