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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林祖与李天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祖,李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219号原告:高林祖,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天珍,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原告高林祖与被告李天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高林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林祖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增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