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4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红卫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卫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4刑初91号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红卫,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住获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2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6年12月3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11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获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卫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军、崔会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红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王红卫以借用为由,将被害人王某2的白色广汽传祺轿车(牌照豫H×××××)开走,遂即与本村王某1联系将该车抵押给获嘉县冯庄镇冯庄村的冯某,换取网络“阳光在线”百家乐赌博账号冲积分,抵押款五万元当日赌博输掉。2016年12月27日,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轿车价值83390元。2016年12月29日获嘉县公安局将该车追回,并归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王红卫于2016年12月19日到获嘉县公安局冯庄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红卫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后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未作辩解及辩护。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王红卫以借用为由,将其胞妹被害人王某2的车牌号为豫H×××××的白色广汽传祺轿车开走,遂即与本村王某1联系将该车抵押给获嘉县冯庄镇冯庄村的冯某,换取网络“阳光在线”百家乐赌博账号冲积分,并将抵押款五万元于当日赌博输掉。2016年12月27日,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轿车价值83390元。2016年12月29日获嘉县公安局将该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王红卫于2016年12月19日到获嘉县公安局冯庄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红卫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1、冯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另有被告人王红卫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谅解申请书,获嘉县公安局冯庄派出所证明,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红卫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红卫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红卫的家属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车辆追回,返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王红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红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陈希勇审判员  刘玉民审判员  岳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