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强与张英、马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张英,马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张英,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马攀,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刘强与张英、马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以(2017)川1304财保2号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英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段某某小区X幢X单元X层X号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张英、马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英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段某某小区X幢X单元X层X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赵祥松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