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忠平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忠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161号罪犯王忠平,男,1967年11月5日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长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忠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本院分别于2013年2月7日、2015年10月16日为该犯减刑1年8个月、1年5个月。截止2017年6月1日余刑为3年5个月28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对该罪犯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忠平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忠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忠平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