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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行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宜州市德胜镇寨平村东寨村民小组与宜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州市德胜镇寨平村东寨村民小组,宜州市人民政府,南宁铁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2行初132号原告宜州市德胜镇寨平村东寨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韦全新,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罗永辉,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宜州市中山大道。法定代表人梁宁,市长。委托代理人韦忠义,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宁铁路局,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千里,局长。委托代理人车声震,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州市德胜镇寨平村东寨村民小组诉被告宜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南宁铁路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原告称,根据相关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法律、法规规定,原宜山县人民政府1988年作出的《国营林场山界林权证》仅作为处理纠纷的证据依据。原告请求撤销该证没有实际意义,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州市德胜镇寨平村东寨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州市德胜镇寨平村东寨村民小组负担。审判长  谭凌云审判员  寇四清审判员  华卫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祥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