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侯大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刑初37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侯大亮,汉族,男,个体经营者。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诉[2017]363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1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侯大亮酒后驾驶辽H×××××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东向西行驶至永昌路路口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侯大亮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侯大亮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侯大亮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3mg/100ml,系醉酒。侯大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被告人侯大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侯大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大亮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侯大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