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x与李xx、河南xx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李xx,河南xx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877号原告:王x,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xx,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河南xx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席xx,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x与被告李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王x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