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7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某4、杨某3等与贾某2、贾某1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贾某1,贾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1,女,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安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2,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安局退休干部,住北京丰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3,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4,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安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上列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亦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1,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保利大厦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2,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电力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上诉人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与被上诉人贾某1、贾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7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按原判执行。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撤回上诉,并同意按原判执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共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刘保河审 判 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鹏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