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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凡、徐亚枫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凡,徐亚枫,毛杰,王晓龙,陈豪,钱志财,陈泽帮,吕甜枝,洪智雄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凡,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建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徐亚枫(绰号“枫枫”),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2010年6月18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1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1年7月4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7月18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11月3日因违反监管管理规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及罚款人民币200元;2013年4月4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三日;2013年4月17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7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毛杰,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2013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晓龙(曾用名王徐杰),男,199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兰溪市。2013年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3日因赌博被浙江省临安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2016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陈豪(绰号“三边”),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2011年12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2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钱志财(绰号“仔仔”),男,199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泽帮(曾用名陈建红,绰号“小龙”),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2005年1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7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辩护人陈鹏飞,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甜枝,女,199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建德市,现住建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洪智雄,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2014年7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凡、徐亚枫、毛杰、王晓龙、陈豪、钱志财、陈泽帮、吕甜枝、洪智雄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1、书记员程圆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人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胡凡、毛杰、吕甜枝等人与单某、谢某等人在本市新安江街道唛乐迪KTVA03包厢内因斗酒引起争吵,继而被告人胡凡与单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胡凡因感觉吃亏,遂与被告人吕甜枝前往KTVVIP168包厢,先后叫来被告人徐亚枫、王晓龙、陈豪、钱志财、陈泽帮、洪智雄及郑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助其殴打对方出气,被告人徐亚枫、王晓龙、陈豪、钱志财、陈泽帮、洪智雄及郑某等人不问事由,与被告人胡凡、毛杰、吕甜枝一起对单某、谢某、徐某实施殴打,致三人受伤。经建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单某、谢某、徐某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为证明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有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胡凡、徐亚枫、毛杰、王晓龙、陈豪、钱志财、陈泽帮、吕甜枝、洪智雄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亚枫、毛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亚枫、陈豪、洪智雄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凡、毛杰、王晓龙、钱志财、吕甜枝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胡凡、徐亚枫、毛杰、王晓龙、陈豪、钱志财、陈泽帮、吕甜枝、洪智雄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陈泽帮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陈泽帮系自动投案,在审查起诉和庭审中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其到案后主动规劝同案人员投案自首,应认定立功;案发时陈泽帮脚伤在恢复期,其与被害人虽有肢体冲突,但对被害人造成的实际伤害较轻。请求对被告人陈泽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胡凡、毛杰、吕甜枝等人与单某、谢某等人在本市新安江街道唛乐迪KTVA03包厢内因斗酒引起争吵,继而被告人胡凡与单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胡凡因感觉吃亏,遂与被告人吕甜枝前往KTVVIP168包厢,先后叫来被告人徐亚枫、王晓龙、陈豪、钱志财、陈泽帮、洪智雄及郑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助其殴打对方出气,被告人徐亚枫、王晓龙、陈豪、钱志财、陈泽帮、洪智雄及郑某等人不问事由,与被告人胡凡、毛杰、吕甜枝一起对单某、谢某、徐某实施殴打,致三人受伤。经建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单某、谢某、徐某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徐亚枫、陈豪主动向建德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凡、毛杰、王晓龙、钱志财、吕甜枝、洪智雄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洪智雄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被害人单某、谢某、徐某对胡凡等被告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单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其和谢某、徐某在本市新安江街道唛乐迪KTVA03包厢内与胡凡等人因敬酒产生纠纷,谢某因对敬酒事宜不满将啤酒瓶砸在地上,胡凡上去对谢某进行殴打,谢某与胡凡发生互殴,其也冲上去打了胡凡。之后胡凡和女朋友一起跑到另外一个包厢叫来徐亚枫,徐亚枫见到谢某后即冲上去打,其上前劝阻时脑袋被打。过程中,毛杰用脚踹其,胡凡用拳头击打其脸部,胡凡女朋友也对其进行殴打,其看到徐亚枫用拳头打徐某脸部,另有7、8人一起殴打徐某。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晚,其与单某、徐某在新安江街道唛乐迪KTV包厢唱歌,后其与单某、徐某一起到A03包厢敬酒,其与该包厢内的人因敬酒事宜发生纠纷,其认为对方在挑衅,遂将手中的空酒瓶扔在地上。站在包厢门边的单某想走进包厢,胡凡不让单进入,双方发生推搡,其上去殴打胡凡,单某也用拳头殴打胡凡,胡凡挣脱后与他女朋友一起去叫了几个人过来一起殴打其,其被一名背上有拔火罐印痕的男子打倒在地,该名男子用拳头对其头、脸部进行击打,其起身后该名男子和一名穿花衣服的男子、一名穿黑衣服的男子又用拳头打其头部,其半推半躲进了一间无人的包厢,在包厢内被人用东西砸了一下头,出包厢后发现头上都是血。经其辨认,被告人王晓龙是对其进行殴打的人员之一。3.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其与单某、谢某到胡凡所在的包厢内敬酒,其敬酒后转身要走出包厢时,看到单文强、谢某在包厢里与胡凡打起来,后其看到胡凡与女朋友跑出包厢到另外一个包厢叫来几个人在走廊里准备打单某和谢某,其上前去劝架,站在其正对面的人用拳头打了其脸上,之后对方5、6个人围着其进行拳打脚踢。4.证人王某1、郭某,4、王某2、董某,4、孙某,4、王某3、赖某,4、邓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晚,单某与胡凡等人因敬酒产生纠纷,以及胡凡、徐亚枫等人对单某、谢某、徐某实施殴打的经过。经王某1辨认,被告人徐亚枫、王晓龙系实施殴打的人员。5.证人叶某2、刘某,袁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晚,其在唛乐迪KTV上班时KTV包厢门口和走廊上打架的经过。经刘某,4辨认,徐某即被围殴的人,王晓龙系实施殴打穿黑白相间带花朵T恤的男子。6.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陈泽帮打电话给其让其劝徐亚枫、陈豪去派出所投案。7.同案犯郑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8日晚,其与钱志财、陈豪、陈泽帮、邓某、徐亚枫等人在新安江街道唛乐迪KTVVIP168号包厢为徐亚枫庆祝生日,期间,胡凡带女朋友跑到包厢里称他们被人打去了,叫徐亚枫帮他们去打对方。之后,徐亚枫与其等先后跑出去,其看到徐亚枫殴打一名赤膊左肩上有纹身的男子,其与王晓龙也上前用拳头打该名男子,三人将对方打到一个无人包厢内。之后徐亚枫又打了穿灰色风衣的男子一巴掌,其和钱志财、陈豪、“熊”、陈泽帮、王晓龙等人又一起上前对该男子进行拳打脚踢。8.损伤检验结果告知单,证实经鉴定,被害人单某、谢某、徐某的伤势均达轻微伤程度。并有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予以佐证。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新安江街道唛乐迪KTV进行勘查。10.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附录音录像制作说明及光盘,证实案发经过。11.户籍证明,证实九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泽帮、徐亚枫、陈豪、洪智雄系主动投案,被告人胡凡、毛杰、王晓龙、钱志财、吕甜枝系传唤到案。13.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证实单某、谢某、徐某以及胡凡的伤势情况。14.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单某、谢某、徐某对九被告人均表示谅解;被告人洪智雄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徐某谅解。15.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徐亚枫、毛杰、王晓龙、陈豪、陈泽帮、洪智雄的前科情况。16.九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所供相关情节能互为印证。对于被告人陈泽帮辩护人提出陈泽帮构成自首和立功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案发后,被告人陈泽帮主动向建德市公安局投案,但未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2016年12月19日其向公安机关投案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此时公安机关尚未认定其为犯罪嫌疑人,其并未归案,在公安机关对其作为现场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其按照公安民警的要求,打电话规劝徐亚枫、陈豪到案的情节,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本院在量刑时对该情节予以酌情考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洪智雄系自首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告人洪智雄邮寄送达传唤证,被告人洪智雄收到传唤证之后于同年2月22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其投案的行为缺乏主动性,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凡、徐亚枫、毛杰、王晓龙、陈豪、陈泽帮、吕甜枝、钱志财、洪智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亚枫、毛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亚枫、陈豪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凡、毛杰、王晓龙、吕甜枝、钱志财、洪智雄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泽帮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龙、陈豪、陈泽帮、洪智雄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九被告人均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被告人吕甜枝、洪智雄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亚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二、被告人胡凡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三、被告人毛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四、被告人王晓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五、被告人陈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六、被告人陈泽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七、被告人吕甜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钱志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九、被告人洪智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学青人民陪审员  邱 芬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马文超书 记 员  黄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