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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6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6208李长仁与厉洪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仁,厉洪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208号原告:李长仁,男,194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厉洪贺,男,年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仁诉被告厉洪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厉洪贺已自动履行,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长仁负担。审判员  张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