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潘某某、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潘某某,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66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潘某某,男,汉族。被告潘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向被告潘某某、潘某、张某私下索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