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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刑初29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2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2,男,1996年11月20日出生。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2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3,女,1967年1月6日出生。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张某2、张某3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张某2、张某3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1因不满其女儿张某4与逯某处对象一事,同被告人张某2、张某3纠集其亲戚何某1(已行政处罚)等八人,开车前往廉州镇北马村村民逯某家,被告人张某1、张某2、张某3将大门踹坏后,三被告人手持木棍将逯某家里的家电、家具等物品砸坏。经价格认定,被损毁物品总价值6624元。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逯某对被告人张某1、张某2、张某3表示谅解。上述事实,上列三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亦有被害人逯某的陈述,杨某某、何某1、张某2、何某2、张某3、张某1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石家庄市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调解书、谅解书、三名被告人户籍证明、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对何增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2、张某3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1、张某2、张某3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逯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2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某3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