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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义与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569号原告:刘义,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青虹路东、月溪路南。法定代表人:许惠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与被告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义申请撤回对被告万旋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撤回起诉。受理费3209元(已减半收取),由刘义负担。审判员  杨晓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方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