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姚风霞、刘培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风霞,刘培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9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风霞,女,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阳谷县供电公司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培芝,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阳谷县供电公司职工,住茌平县。姚风霞与刘培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52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培芝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风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培芝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培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茌山分理处22×××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淑慧 微信公众号“”